
公告日期:2025-08-2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在扩大经营规模、实施新产品战略,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但不包括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的行为。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证券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及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对于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若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投资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投资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应当对投资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披露,并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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