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商协会认可
的渠道上、依法向投资者公布对投资者判断公司所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有关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具体事项由信息披露负
责人负责具体协调处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完成后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提交主承销商,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非定期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非定期信息披露: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 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
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 募集说明书;
(三)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 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 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首期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报
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
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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