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公司内部控制,明确内部控制规范,切实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临时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之日生效,但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向董事会提交外部审计机构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负责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沟通,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的关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该等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三)对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进行事先审核,监察、审阅公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并对其发表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