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1)根据《证券法》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或(2)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 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债券信用评价发生变化;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出售、转让、报废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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