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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4 16:24:09 股吧网页版
格林美: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圳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和《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以及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本办法规定需及时披露的事项或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与深交所合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其他相关规定,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日常运作中应按上市公司标准,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以及本办法和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信息上报、审批制度,健全与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有效衔接的机制,确保重大信息履行合法的审批程序、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依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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