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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4 16:24:09 股吧网页版
格林美: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并书面告知其保密义务与责任。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见附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任何时点,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但经公司认定可以外报的除外。

第十一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附件:

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此次向贵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提示如下:

1、请贵单位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贵单位及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本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贵单位及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贵单位及贵单位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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