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简
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大股东是指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
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者以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审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
止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规章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
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审计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
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
日常关联交易履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程序。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
营性关联交易或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并履行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己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
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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