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球产业链正在快速互相融合,上下游互相进行资本与股权合作成为大
趋势,互相绑定的产业链才具有市场稳固性与核心竞争力,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经成为全球新能源产业链的重要建设者与头部企业之一,必须积极通过资本与股权的合作方式来参与全球产业链的分工与合作,以夯实公司在全球产业链的市场核心地位与核心竞争力。基于这一战略发展的考虑,公司拟围绕主营业务,通过对产业链上下游战略合作伙伴、优质上市公司与有发展潜力的新型主体进行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以强化公司与上下游产业链的深度合作,促进上下游市场稳定,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为应对全球产业链上下游资本与股权合作的挑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管理。未经得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且投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产业链上下游战略合作伙伴、优质上市公司与有发展潜力的新型主体进行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产业与业务的参股合资、新股的战略配售与申购、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战略投资、产业债券的战略投资等各种上下游的战略股权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从事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适用本制度,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 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严格控制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四)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公司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的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审批权限:
(一)产业链的产业与业务股权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产业链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
章程》规定,公司的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进行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在不超过经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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