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人/关连
人士(以下统称“关联人”)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股 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 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 章)等法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
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在审查批准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同时为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第五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总经理或者过半数的董事兼任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上述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的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 及时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