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其沟通,在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并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司存在风险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就有关风险的简要意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会议届次、参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等信息;若未发现公司存在风险,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遵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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