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对外报送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项目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申请审核表(附件 1),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公司证券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送。
示函(附件 2)或签署保密承诺(附件 3)。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申请审核表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证券部保留存档,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等事宜披露后汇总相关外部单位内幕知情人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申请审核表
项 目 内 容 备 注
日期:
报送信息单位和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和部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
经办人:
董事会秘书审核:
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上市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