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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19:43:16 股吧网页版
英威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任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造成损害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按照公司规定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

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规定需通过内部审计部门的离任审计的,审计结论无异常方可办理离职手续或移交手续。

第八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任而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 2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合规操作持有公司的股份。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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