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
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包括: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证券投资及衍生品种交易,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证券投资不适用本制度:
1. 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2. 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3.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 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以及董事会、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
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
司的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
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
况,提出调整建议等,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内部相关部门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内部职能部门,负责
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披露、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监控。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出资手续、银行开户
等工作,并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以下简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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