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股权管理等事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 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交所报告;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 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同时向深交所报告;
(十) 《公司法》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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