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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期或临时会议方式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时间的确定应保证全体委员有合理的准备时间。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如持有不同意见的人数相同时,交由董事会裁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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