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外汇和衍生品交易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货币互换、双币种存款、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远期结售汇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及其他外汇利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外汇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预测、对汇率变动的审慎判断、外币持有量的规模及资金周转等方面综合考虑,有效降低汇率变动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第七条 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经审议批准的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经审议通过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不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交由公司总部统一操作。
第四章 业务管理部门及信息隔离
第十四条 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的额度内,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各出具人员组成外汇衍生品工作小组,公司总裁为小组组长。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是实施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的机构,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方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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