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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0:09:24 股吧网页版
新朋股份: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1.0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134307024Y。

1.03 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500万股,于2009年12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04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 Xinpeng Industrial Co., Ltd.

1.05 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698号

邮政编码:201708

1.0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7,177万元。

1.07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08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1.09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1.10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1.11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2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投资总监。

1.13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01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以人才为支撑,以金融为后盾,引进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手段,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使公司成为世界级水平的专业制造公司,以优良的经营业绩服务社会,回报股东。

2.02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01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3.02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3.03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04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3.05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列表如下:

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万股)

宋伯康 9,729.00 净资产

宋琳 6,033.00 净资产

郭亚娟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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