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填写《股票交易计划申请表》(附件一),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在获得董事会秘书认可后实施计划。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以及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