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长期投资、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按照相关规定,无需审计、评估的除外),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预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
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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