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
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证券投资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
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债券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三)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
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还应遵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并同时在其认可的网站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
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证券投资部。
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
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直
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证券投资部,由证券投资部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
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投资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并应遵照执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
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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