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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3 20:33:18 股吧网页版
永太科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4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4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 57,519,291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高新”)就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材料”)侵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分别向临海市人民法院和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临海市人民法院和邵武市人民法院已于
2025 年 7 月 3 日立案受理,案号分别为(2025)浙 1082 民初 6373 号、(2025)
闽 0781 民初 2373 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一:(2025)浙 1082 民初 6373 号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均系电解液材料上市公司,都生产六氟磷酸锂等主流电解液材料,因经营范围类似原被告双方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近几年来因汽车新能源市场剧烈波动,电解液材料板块竞争激烈。被告为达到市场垄断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多次利用媒体对原告实施商誉诋毁等侵权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1)2025 年 2 月 6 日,被告明知相关法律文书根本未提及原告
另案处理字眼,却恶意在其发布的公告中表述为原告被另案处理,贬低原告商誉;
(2)2023 年 9 月被告向媒体主动爆料称其于 2022 年底发现某上市公司控股子
公司计划建设液态锂盐项目与被告子公司的六氟磷酸锂工艺流程高度相似,存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3)2024 年 2 月被告在投资者互动易平台称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逮捕的的子公司前员工已明确表明其将公司液态六氟磷酸锂技术
非法卖给浙江某上市公司;(4)2025 年 7 月 2 日,被告明知相关法律文书不涉
及原告伙同被告前员工,却再次以公告形式宣称原告伙同被告前员工非法获取原告商业秘密。且,以未生效的判决为依据,在明知案件所有被告均上诉的情况下,未按先刑后民的原则,将原告连同该案被告人牵强附会地一并提起诉讼,意图影响原告与被告目前正在进行的投标,以贬损原告商誉的方式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原告认为,被告在无明确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两年间多次向公众散布原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误导性信息,已严重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誉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57,519,290 元;

3.判令被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发布公告澄清事实;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二:(2025)闽 0781 民初 2373 号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实和理由

2025 年 7 月 2 日,被告突然发布了《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中称,原告是该案被告二,在该案中,本案被告要求本案原告销毁年产 13.4 万吨液体锂盐产业化项目中利用原告(即本案被告)技术秘密建设的生产产线设备及生产工艺资料。同时,本案被告还在该案中诉请要求本案原告:“销毁承载原告(即本案被告)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商业秘密的专用设备,电脑 、存储硬盘等存储设备,纸质及电子文档等工艺资料,以及要求原告连带赔偿被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88,710 万元。”

但事实是,本案被告所称的侵权产线、技术均是原告自行研发,不存在侵害被告商业秘密情形。被告所依据的(2024)赣 0402 刑初 194 号《刑事判决书》,并未确定原告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告公告中所称“何人宝为桦置的实际控制人”没有任何依据,系无中生有。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案原告均没有从该案被告人李胜处直接购买本案被告的商业秘密。同时,该案也没有以被告的损失为依据进行裁量,也就是说,所谓损失的鉴定并不是定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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