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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9:18:08 股吧网页版
普利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
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被担保人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具备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
担保期限等);

(五)反担保方(如涉及,下同)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
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至少应包括:

(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个 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二)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原件;
(三)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五)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提供抵 押、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六)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受理申请担保人的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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