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公司分配股利, 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非自然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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