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运用公司资金对所涉及的主业范围投资和非主业投资的统称。
第三条 主业范围投资系指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以及延伸产业链(包括产品的延伸或技术的延伸)为目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贸易和服务。
第四条 非主业投资系指:
(一) 对外股权投资,是指跟主业无关的,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二) 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三) 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五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并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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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证券投资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子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等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二条 需要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董事长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四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非主营业务投资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并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非主营业务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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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视同本公司行为。本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非主营业务投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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