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 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 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 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时,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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