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第六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和商业利益关系。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来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其价格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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