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2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 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 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
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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