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等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总经理经营决策团队(或简称“总经理团队”)。总经理经营决策团队是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不得在任何其他企业(包括控股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 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
第七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团队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聘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
(四)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用,善于沟通,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具备强烈的职业敏感和开拓意识;
(五)不至于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工作。
第九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团队其他成员。
第十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二个月前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对总经理辞职的审查,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二条 总经理团队其他人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的投资项目,决定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单项贷款(含授信额度);有权签订除上述项目外标的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合同;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在紧急情况下,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先行处置权,但事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职责,若代职期间较长(三十个工作日以上),应事先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总经理必须遵照国家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信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审计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