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
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 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八)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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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
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书面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相应权力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被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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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应在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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