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5-045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无特别决议事项。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17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17日(星期四)。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 55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蔡莹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4名,代表股份506,970,8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5771%。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491,840,6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2169%。
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 共 351名,代表股份15,130,1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602%。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352名,代表股份59,137,1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16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06,073,2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9%;反对股数872,5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1%;弃权股数25,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8,239,5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8.4822%;反对股数872,59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4755%;弃权股数25,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423%。
2、审议通过了《关于项目投资进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06,052,9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0%;反对股数868,89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4%;弃权股数48,97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8,219,2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8.4479%;反对股数868,89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4693%;弃权股数48,97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82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郑江文律师、俞挺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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