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发生下列情形的,董事辞职报告自下任董事填补因此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应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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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九条 董事离职的,应同时辞去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职务(如有)。董事应在正式离职五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条 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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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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