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理的职责,保障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对经理负责。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和监事以外其他职务,并在本公司领薪。
第六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胜任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善于沟通,具备强烈职业敏感和开拓意识;
(四)不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工作。
第八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优良的个人品质、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所分管或从事的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 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后,应与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并向其颁发聘任书。
第十一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二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需向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经理提交董
事会。
第十三条 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
第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与会并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在紧急情况下,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
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经理因故暂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经理代为履行部分或全
部职责,若代职期间较长(三十个工作日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决定该代理人。
第四章 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经理必须遵照国家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执行
董事会决议,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经理应当充分考虑并依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则,妥善
处理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
第二十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
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经理应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竭力优化经营管理,努力开拓市
场,全面促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第二十二条 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与本
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经理赋予的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