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
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以下不属于风险投资范畴: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除外;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
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
司的投资亦适用于本制度。
第四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
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
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由董事长批准;
(二)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不超过 5000 万元的,
由董事会批准;
(三)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四)证券投资均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间,证券投资还需保荐机构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
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
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主管投资的副总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以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主管投资的副总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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