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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能科:《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在公司内部实施审计监督,独立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对公
司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经济效益进行审核、监督和评价,确保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条 内部审计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公司范围内实行内
部审计,以加强和改善内部监督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由审计委员会对
审计工作进行部署和检查,听取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和情况反映,处理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督促和检查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审计部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受董事会领导,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公司经理安排日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的审计业务安排分为以下两部分:

凡涉及公司经营层面的定期、不定期的日常审计业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公司经理安排,由公司经理向审计部下达,审计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相应的审计报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备案;

除经理下达的审计业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由审计委员会直接向审计部下达,审计部直接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审计部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要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必须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严守公司机密,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选用热爱审计事业,为人诚信,熟悉财经法规,具备专门学
识及业务能力,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的人员担当。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必须参加若干次业务培训,以更新知识,增强综合业务素
质,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可以加入内审专业协会,进行专业技术上的交流和学习,跟踪和实施先进的审计方法。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泄
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可以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测试和评价,
提出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系统的建议和措施。

第十四条 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济业务活动、会计核算程序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
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分析评价,并
向有关负责人员提出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措施,为决策层当好助手和参谋。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和目标责任制制定,对
其执行情况、考核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对公司各级负责人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价。

第十八条 对公司及子公司违纪违规案件进行专项审计,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经济效益的评估,并进行
事先审计。

第二十条 对公司及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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