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不得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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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需要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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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1.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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