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重大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六)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九)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知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证券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八)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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