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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8:14:06 股吧网页版
理工能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工
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由董事会聘
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
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
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
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
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
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
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
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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