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人员是指各部门经理、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公司驻外机构的负责人。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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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研究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3.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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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4.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5.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考评程序: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3.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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