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三类。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控股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控股子公司。
(三)参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不超过 50% (含 50%),
且公司在该子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公司。
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以下所称子公司除特别说明外均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行政、审计等各职能部门承担公司对子公司的相关管理,子公司所有需要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备的事项,需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子公司的子公司也应依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起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
监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五条 在公司总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需经公司审核确立。
第六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
全资子公司可不成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只设 1-2 名监事。
第七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其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九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 5 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以及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子公司所作出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形成的其他重大会议纪要,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要求,有权对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要求子公司的用人理念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人力资源的管理方法与母公司保持趋同。
第十四条 公司有权通过向子公司委派、推荐、提名董事、监事和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种方式行使出资者权利,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照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派出人员需接受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统一制定的年度考核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子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需经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批准,职能部门负责人、关键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聘任文件以及人事管理制度应经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核准后报备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七条 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由子公司决定。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经理等。子公司的各岗位设置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合理定员严格定编。
第十八条 参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关键和重要岗位人员的任职、调整和变动,均应及时报备公司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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