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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7:25:04 股吧网页版
华英农业: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25-029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英农业”)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曹家富、许水均、汪开江、何志峰:

经查,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资产转让未及时审议并披露。2020 年 1 月 15 日,华英农业
控股子公司杭州华英新塘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新塘)与杭州金弘三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签署《资产重组协议》,向对方出售
部分资产,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进行审议并披露。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曹家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代董事会秘书,汪开江作为时任总经理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二是放弃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披露。2023 年 3 月,杭州新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华英新塘 49%股权,华英农业放弃优先购买权未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许水均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志峰作为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实施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曹家富、许水均、汪开江、何志峰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及时落实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将以此为戒,后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和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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