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31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1-093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首个交易日
开盘参考价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或“公司”)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约29.92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转增1,598,598,971股股票。转增后,华英农业总股本由534,291,100股增加至2,132,890,071股(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531,963,958 股将通过以股抵债的形式用于清偿华英农业债务,抵债价格为7.55元/股。1,066,635,013股将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总投资75,531.06万元,其中8,983.37万元用于偿还资金占用,剩余66,547.69万元用于受让转增股份,受让股票的现金对价为0.6239元/股。综合计算下,华英农业转增股票平均价为2.93元/股[(7.55元/股×5.32亿股+0.6239元/股×10.67亿股)÷(5.32亿股+10.67亿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重整投资人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光州辰悦实业有限公司、信阳华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潢川县农投新动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信阳市广兴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本次受让
的转增股票登记至其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减持(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
2.在华英农业破产重整中,一方面,通过引进重整投资人、以转增股票清偿债务等方式,增加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导致公司总股本扩大。此消彼长下共同对转增后公司股票真实价值产生影响。为反映上述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1 年 3月修订)》第 4.4.2 条的规定,需对上述权益调整实施后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调整公式为:
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转增前总股本+转增股份抵偿债务的金额+重整投资者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转增前总股本+抵偿债务转增股份数+由重整投资者受让的转增股份数+向原股东分配导致流通股份增加数)。
鉴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股票停牌,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除息日前股票收盘价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盘价,即 3.08 元/股,高于 2.93 元/股,因此根据调整后
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为 2.97 元/股。
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已就上述对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的调整发表了明确意见。
3.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除权除息日
为 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在股权登记日当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停牌 1 个交易日,并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复牌。
一、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阳中院”或“法院”)于 2021年 11 月 20 日裁定受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中
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为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的相关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2021 年 12 月 22 日上午,信阳中院召开华英农业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
案)》;2021 年 12 月 22 日下午,华英农业召开出资人组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 和《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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