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制定、实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方
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则。涉及高比例送转股份的,公司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
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
合谋,利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
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
第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盈利、
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
(二)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公司若出现二级市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亏损除外),公司可考虑回购部分股份。
第八条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九条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条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实施现金分红:
(一)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
(一)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 80%;
(三)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第十二条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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