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门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并依照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沟通、监督及核查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同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具备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委员连任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财务部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审议事项应形成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交易审计、评估等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交易是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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