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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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O 二五年九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特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久立特材实际控制人周志江之一致行动人湖州一亩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亩田”)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之相关事宜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久立特材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均与正本文件或原件一致,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本次增持股份的真实性以及本次增持股份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增持股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人为一亩田。根据久立特材提供的增持人的相关资料,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亩田成立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目前持有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03MAD1FK9PXH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周志江,注册资本为 6421.5189 万元,住所地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倪
家滩村姚圩慕 99 号 2 幢 206 室(自主申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独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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