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节规定。
第四条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五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六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第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进行审批;
(二)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为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行为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须经董事会审批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以及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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