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
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
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
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
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
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