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
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
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
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
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主责部门或
子公司等根据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实际情况及时填写暂缓或豁免披
露登记事项表(附件 1、附件 2、附件 3)、《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
密承诺函》(附件 4),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
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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