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16:12:11 股吧网页版
南山控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之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
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
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条第三项或者
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深
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
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
职。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
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但应提供遭受实际
损失的证据。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但应提供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据。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指
定人员进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