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之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
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
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条第三项或者
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深
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
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
职。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
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但应提供遭受实际
损失的证据。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但应提供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据。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指
定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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