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含下属子公
司,下同)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关于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投资与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机
构,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决定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六条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议决策权限:
(一)证券投资
1、公司证券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期货和衍生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投资与交易的管理与审计
第八条 公司成立由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主管财务副总裁、主管风控副
总裁及总裁组成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负责审批拟交易项目方案,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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