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广
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及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
在该等信息尚未依法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常设综合
办事机构,负责公司信息管理日常工作,相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及
证券部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范围
第一节 非关联交易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应该及时报告: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第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
作”、“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应在知悉事项的第
一时间报告,除此以外,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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